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公开曝光2宗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4-12-24 15:40来源:岚皋县自然资源局

为严厉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挥自然资源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岚皋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的2宗违法案件情况进行公开曝光。

(一)岚皋县尚武煤矿非法占地案

2024年3月21日,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对岚皋县尚武煤矿非法占地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岚皋县尚武煤矿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民主镇柳林村集体土地修建厂部、堆煤棚等建筑物,违法占用土地面积2228.66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陕国土资办发〔2011〕55号),2024年5月13日岚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岚皋县尚武煤矿退还非法占用的2228.66平方米土地;没收岚皋县尚武煤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对岚皋县尚武煤矿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罚款共计叁万零玖佰柒拾捌元肆角陆分整(人民币小写:30978.46元)。

(二)杜某某非法转让土地案

2024年4月9日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对城关镇新春村杜某某非法转让土地案立案调查,经查杜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与娄某某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将自己在城关镇新春村八组的79.64平方米承包地转让给娄某某,用于娄某某葬坟,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元。杜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相关规定,2024年7月8日岚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杜某某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00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人民币小写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