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8 17:25来源:

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土地现状调查,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了《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进行全文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公告范围与期限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广泛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天(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

二、意见及反馈途径

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满前(2025年5月1824时前)向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书面意见需实名签名(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并附联系方式。邮寄方式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提交无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发布期间,若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岚皋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补偿登记办理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5年5月20日18时前,持相关权属证明到孟石岭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联系方式

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

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大桥路6号

联系人:邱胜兰  电话:19991510556

特此公告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征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

(初稿)

为依法开展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岚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岚皋县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孟石岭镇武学村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状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岚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4〕12号)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林木(果树)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蔬菜1000元/亩,其他农作物800元/亩;

2.林木(果树)补偿标准:盛果树85元/株初挂果树40元/株,果树幼15元/株桑树20元/株杜仲40元/株。每亩低于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超过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予以认定

其他林木(果树)参照相关标准适当予以补偿。

(三)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或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

三、补偿方式

该项目所涉征地全部采用一次性货币方式予以补偿。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岚皋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孟石岭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2.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3.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由征收部门将货币化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征收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本方案仅限于孟石岭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所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孟石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