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安康超然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安康超然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名单详见附件),经本局核实,自2018年8月1日之后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没有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未办公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连续五年或者六年因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已连续6年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安康超然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系翁志鹏、陈金清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获利,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注册成立后无实际经营活动。4家公司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服务的提供,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此行为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0日,本局在“岚皋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s://www.langao.gov.cn)、安康日报、“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上述四家公司。四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四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公司营业执照。
因通过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采取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予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2)。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洁、冯焱 联系电话:0915-2522600
联系地址:岚皋县城关镇溢河路17号(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吊销营业执照的安康超然工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名单.doc
2: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市监处罚〔2025〕53-56号).doc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