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农(渔)罚〔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13:26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陈兴奎,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80218,家住岚皋县大道河镇集镇社区。

当事人陈兴奎,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10点多,当事人陈兴奎驾驶自家生活用船——大农16号有动力的铁皮船,到大道河集镇码头水域横河安置长100米粘网进行捕鱼,晚上12点多瀛湖渔政执法队在巡查检查时发现安置的捕鱼网具,对发现的网具立即采取了收取处理,执法队在收取网具的过程中,当事人陈兴奎来到了收网现场,要求执法队退还他的捕鱼网具,并发生了争执,执法队没有退回网具,当晚1点多瀛湖渔政执法队将收取的捕鱼网具进行现场焚烧销毁。当事人对驾船安置粘网捕鱼的事实如实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瀛湖渔政执法队收取捕鱼网具及销毁网具现场照片5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勘验报告1份;

4.现场指认照片2张;

5.身份信息复印件1份。

2025年7月22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陈兴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5〕6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按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岚皋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岚皋县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生生物保护区、汉江干流岚皋段天然水域(大道河镇、民主镇、堰门镇、佐龙镇汉江干流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的规定,因无渔获物,承认错误态度诚恳,已上交销毁捕鱼网具,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