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农(渔)罚〔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13:31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肖富南,男、汉族,1974年6月,身份证号码:612426*******2116,家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兴隆街。

当事人:刘志扬,男、汉族,1980年7月,身份证号码:612426*******461X,家住陕西省岚皋县文化广场2-403。

当事人:唐加兵,男、汉族,1974年9月,身份证号码:612426*******1217,家住陕西省岚皋县蔺河镇街道。

当事人肖富南、刘志扬、唐加兵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肖富南、刘志扬、唐加兵三人于2025年5月28日17时许,三人一起携带装鱼的渔具和照明LED头灯驾车到四季镇竹园村鸡公梁至高速路到滔河镇隧道洞口处河坝摸鱼,下河摸鱼至22时许三人上岸回到公路上准备回去,在公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现场统计三人共计捕捉钱鱼(多鳞白甲鱼)70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如实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身份证信息1张;

3.现场勘验报告1份;

4.现场照片3张;

5.四季派出所《关于刘志扬等人非法捕鱼案移交清单》1份;

2025年7月21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5〕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经市渔获物鉴定组鉴定,本案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经济价值17625.00元,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的规定,当事人主动申请购买多鳞白甲鱼予以放生,积极消除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捕捉钱鱼(多鳞白甲鱼)70尾;

2.对当事人肖富南、刘志扬、唐加兵各处以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