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农(渔)罚〔2025〕9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13:36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周益俭,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6**********18,家住岚皋县孟石岭镇柏杨林村三组。

当事人周益俭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周益俭在2025年5月近1个月左右时间,利用河里涨水的时机,使用手抄网在河岸边捕鱼,一共捕了四斤多,自己食用一部分,剩下的3斤巴岩鱼卖了300元,杂鱼1斤卖了50元,共卖了渔获物350元。当事人对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事实如实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身份证信息1张;

3.现场勘验报告1份;

4.现场照片4张;

5.《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皋县公安局 关于实行2025年岚皋县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6.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的规定。2025年7月15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5〕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陕农发〔2023〕78号)的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不满1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1000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

2.没收渔获物巴岩鱼3斤、杂鱼1斤;

3.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