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8-04 15:23来源:大道河镇

大道河镇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
事项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单位

责任人员

1

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确禁止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或其他危险物品,以防发生安全事故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大道河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2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农药相关违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标准为: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级保护区化肥使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标准为: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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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3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或未清理现场的行为;违反此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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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4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标准:拒不改正者,将依法处以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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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5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装饰装修垃圾违规处理: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至指定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拒不改正;公共场所设施未按要求维护;车辆清洗维修、废品回收等行业未保持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处 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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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6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许可制度: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位置、面积、层数、高度及立面效果等)。禁止行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处罚主体: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罚标准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 10%以下罚款。强制措施:对逾期不履行拆除决定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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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7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规范禁止行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例外情形: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保护规划实施的危房修缮及历史建筑修复。审批要求:上述例外活动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范围: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损坏传统格、历史风貌或历史建筑;未按保护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修缮 。处罚标准:单位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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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8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职责动态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规划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村级监督义务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执法协作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需协同乡镇开展联合执法,对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等行为重点监管。第五十一条:违法建设法律责任处罚措施未经审批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工程造价 5%-10%罚款(单位:5万-30万元;个人:1万-5万元)。特殊情形处理占用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区的,从重处罚;已形成居住事实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可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责任主体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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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9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其内容及法律责任如下: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行为范围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在库区内围垦;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法律责任阶梯基础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治安处罚: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主体处罚权由大坝主管部门(水利、能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行使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其内容及法律责任如下: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禁止行为范围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在库区内围垦; 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法律责任阶梯‌‌基础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治安处罚: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主体处罚权由大坝主管部门(水利、能源、建设等相关部门)行使。

大道河镇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队

1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八条与第八十三条的核心规定及适用要件如下: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法律责任适用主体仅适用于农村村民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为,非村民主体不适用本条。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省级标准多占土地(多占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
法律责任‌‌责令退还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限期拆除房屋:必须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拆除新建房屋。执法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自然资源部门)专属管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同步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三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启动条件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且不复议/诉讼的。执行程序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救济途径限制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拆除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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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11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任‌‌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含临时用地逾期未恢复)。处罚措施基础处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处恢复费用 1-3倍罚款(裁量依据面积及林地类型)。裁量基准示例(安徽省)公益林:改变1亩以下→处1倍以下罚款;商品林:改变8亩以上→处2-3倍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细化处罚规则处罚依据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补充以下执行标准:罚款计算:按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处 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临时用地:逾期不归还的,同等处罚。与第七十三条关系本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罚款标准的 具体量化,二者并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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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12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主要针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破坏程度不同采取不同处罚措施:若导致森林、林木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处罚;若未造成破坏或开垦区域无林木,需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1 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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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该条款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的法律责任及处置措施,核心内容如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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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14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条款针对森林防火期内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未安装防火装置的违法行为,明确以下法律责任: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违法行为同上并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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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队

15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十二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核心规定及法律责任如下:第十二条:禁牧区域禁止行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识、围栏等设施非法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坏植被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九条:违法放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放牧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违法主体处罚措施对于个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每只牲畜罚款30元。对于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每只牲畜罚款100元;情节严重(屡次违法或破坏面积大)的,最高罚款5万元执法主体: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授权的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条:破坏设施及阻碍执法的责任‌‌破坏禁牧标识/设施: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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