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岚皋县民主镇葛贤领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0K66543, 经营地址:岚皋县民主镇枣树村三组73 号,负责人:葛贤领,男、汉族,1958年6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12,家住岚皋县民主镇枣树村三组73 号。
当事人岚皋县民主镇葛贤领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经对涉案销售农药葛贤领商店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了解,经营场所未发现农药产品,店主在县城农资店购买净含量300克敌敌畏乳油12瓶,于2025年4月15日前后用于自家核桃树防虫使用了10瓶,剩2瓶。2025年5月15日该村村民陈声伍、张清兰夫妻到该商店准备购买敌敌畏10瓶用于室内跳蚤防治,店主妻子周昌华将防虫后剩余2瓶规格为净含量300克敌敌畏乳油销售给了陈声伍、张清兰夫妻,并叮嘱其如何使用。在调查中发现岚皋县民主镇葛贤领商店销售经营农药未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民主镇葛贤领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敌敌畏(规格为净含量300克敌敌畏乳油)2瓶,销售农药获得违法经营收入12.0元。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主派出所证据移交情况1份、民主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1份 ;
2.询问笔录4份、情况说明1份;
3.身份信息3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6.现场照片2张;
7.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岚农药改〔2025〕1 号);
8.老沈物资销售清单2份。
2025年6月10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岚皋县民主镇葛贤领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药)告〔2025〕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 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 版〉的通知》规定(陕农发〔2023〕78号),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2.处罚款6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