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8 16:00来源:县审计局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dwbmlgxsjj/2025-0014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审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25〕15 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8-28 16:00

岚规〔2025〕001-岚政办001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25年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6日

 

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县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县发改、财政、行政审批、住建等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县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并配合。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文件和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县审计机关。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结果进行审核,并将政府投资项目结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结算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县审计局备查。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确定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五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结果报送县审计机关,县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或者直接参加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八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按框架协议方式采购政府投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框架协议的政府投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因投资审计审核业务需购买社会中介服务的,预算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在框架协议范围内选取;采购限额以上的,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取。经公开招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用由县审计局统一支付;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中介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取得的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

有关人员、单位收到县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证据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涉及代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审计证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征求意见。

审计证据逾期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审计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审计结论,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监督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前期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提请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第十六条 县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交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至2030年9月25日废止。2024年印发的《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岚政发〔202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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