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岚人社监询字〔2025〕32号《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21 08:49来源: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送达岚人社监询字〔2025〕32号《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煤矿:

当事人: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8953C,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振国,注册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二组。

我局受理的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煤矿拖欠杨正安、范传江、杨文坤等多人工资一案,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且你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振国拒不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和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又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微信)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法保障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调查举证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5〕32号,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告期限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调查举证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5〕32号

联系电话:0915-2518166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



岚人社监询字〔2025〕32号


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

    被询问当事人名称: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88953C
    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振国
    注册住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东坪乡东河村二组

    我局接杨正安、范传江、杨文坤等多人投诉举报,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在你单位务工期间工资被拖欠合计3234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机关现向你单位下发调查询问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自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接受询问调查(书面资料需加盖单位印章):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你单位与杨正安、范传江、杨文坤等25余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记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和支付工资凭证;

3.你单位须对杨正安、范传江、杨文坤等25余人投诉你单位拖欠323400元工资情况是否属实进行举证,如属实和存在拖欠其他人员工资情况,需提供拖欠人员的信息、明细并对发生拖欠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并及时支付;如不属实,你单位需提供已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明。

请你单位全面执行本询问通知书。若你单位在上述时间内未按本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并按要求提供所询问事项的书面资料,视为你单位放弃举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我局将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金额直接认定。

联系单位: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地址: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12号209室

电话:0915-2518166

办公邮箱:293089212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