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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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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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岚皋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类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建设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财办综〔2015〕15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附件2:《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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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岚皋县水利局 |
岚皋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国有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 性收费 |
一、服务内容: 1.费用代征 2.票据开具 3.信息反馈 4.咨询解答 二、涉及事项: 1.资金管理 2.计费依据 3.政策遵循 欠费处理 |
居民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50元/立方米。 |
标准制定方式:依据中省市水价改革政策,结合本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成本核算结果,拟定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方案经县政府审议批准后发布制定部门: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岚皋县水利局 |
岚政办发〔2019〕61号、岚发改物价〔2019〕854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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