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我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25〕560号)、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我县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岚发改价格〔2025〕414号)要求,现将《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后续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
附件: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doc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9日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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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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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收取,民主镇按10元/平方米收取;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
政府制定;安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
《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安价发〔2005〕82号) |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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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岚皋县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县域内生活建筑垃圾处理及清运 |
1.城镇居民1.5元每人每月;2.机关单位4元每人每月,其中学生5角,宾馆旅店、医院病床2元;3.服务业100平以下1.5元每平每月,100平以上1.2元每平每月,药店、发廊、打字店、流动摊位等1元每平每月;养殖业、废品回收按2元每平收取;4.货车2.5元每月每吨、客车0.5元每月每座、客运机动三轮2元每车每月;5.建筑垃圾按15元每立方米收;6.农贸市场自行清除的5元每立方米、环卫组织清除的15元每立方米;7.乡镇生活垃圾按县城一半执行;8.下岗职工、低保对象、残疾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减半,自产自销农产品免收。 |
政府制定 |
岚皋县人民政府文件:岚政发〔2004〕6号 |
机关单位垃圾费由财政局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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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要求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 |
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1.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5元/立方米 |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岚皋县水利局 《关于实施城区水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19〕61号) |
该费用由自来水公司代收,全部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