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农渔罚(2025〕7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14:59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赵青正,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身份证 号码:6124*******14,家住岚皋县石门镇小沟村三组。

当事人赵青正,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本机关 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5月30日在石门镇小沟村 梅家河河道里用粘网捕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捕获渔获物4尾,当晚派出所民警在其住宅冰箱检查发现疑似土鱼干制鱼 160条及六边形折叠式地笼1个,八孔塑料地笼2个等捕鱼工 具,你自2025年4月份以来用一杆多钩钓具及粘网非法捕鱼,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有以下证明:

1.询问笔录1份;

2.身份证信息1张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4.现场照片3张;

5.石门镇派出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移送清单1份、检 查证1份、检查记录1份、证据保全清单1份。

2025年8月1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 人赵青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5〕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按照《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皋县公安局<关于实行2025 年岚皋县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的规定,岚皋县范围内所有天然水域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禁止一切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规定(陕农发〔2023〕78号),本机关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渔获物164尾、单层专业渔网1副、八孔黄 鳝笼2个、虾笼1副、地龙1副;

2.处以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