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 ||
| 索引号 | zfbmlgxrmzfbgs/2026-009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1-30 10:07 |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火灾发生规律,现将我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划定及相关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
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以内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时限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三)森林高火险期: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以及冬春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均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管理规定
在森林防火期,所有单位和个人进入森林防火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须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应配备防火装置;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
四、火情报告与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全国统一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林业、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时,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扑救,服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违法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