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7:45来源: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省驻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建管函〔2018〕685号),要求自2018年6月20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河湖采砂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省、市河长办也就此进行统一安排,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扎实开展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近期中省环保督察组和市委、市政府对河湖采砂问题环保整改情况多次进行部署安排,并对我县河湖采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项督办,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加强河湖采砂管理,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现就深入开展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活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县河湖采砂管理现状和非法采砂情况,查清非法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清理整治非法堆砂场,建立完善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国河湖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可控,切实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包括调查摸底、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等。

1、摸底调查

一要摸清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要摸清非法采砂情况。摸清哪些河湖有采砂任务、哪些河湖存在非法采砂行为,梳理提出非法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名录;摸清河湖沿线堆砂场和涉砂船舶情况,重点是非法堆砂场和“三无”船舶情况。

三要摸清规划编制、执行情况。是否编制河湖采砂规划;是否依据已批准实施的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明确年度开采控制总量。

四要摸清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按照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采砂许可是否严格规范。是否存在以工程性采砂名义实施非法采砂。

五要摸清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出台河湖采砂管理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否建立河湖采砂日常巡查、现场监管、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执法打击等制度;是否落实采砂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六要摸清日常监管情况。可采区采砂是否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是否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是否建立采砂船只台账,禁采期是否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管理;是否对“三无”船只进行清理整治;砂场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是否经过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对影响行洪和防汛抢险的砂场进行清理。

七要摸清执法打击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情况,对非法采砂行为、执法打击和查处情况建立专项整治执法台账。

2、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

摸底调查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要立即组织开展执法打击行动,露头就打,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河湖采砂重点河段、敏感水域以及存在非法采砂问题的河湖,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清理河道非法堆砂场和“三无”船舶,整顿涉砂船舶,强化源头管控。

3、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采砂管理责任制。按照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要求,各级河长湖长为所管辖河湖采砂管理责任人,全县采砂管理牵头部门为县水利局,协作部门为河长制各成员单位。

二是建立采砂规划制度。对具有采砂任务的河湖,要逐河湖编制采砂规划。根据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的要求,科学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规定禁采期,确定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河湖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确保我县砂石开采有序进行。

三是严格采砂许可制度。规范河湖采砂行政许可管理,严格依据河湖采砂规划进行许可。河长湖长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采砂规划不到位、采砂日常监管不到位、堆砂场整治不到位的,不得新批河湖采砂许可,造成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严格规范河道疏浚等工程性采砂管理,严禁以工程性采砂等名义非法采砂。

四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河湖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

五是建立执法打击制度。针对非法采砂频发水域,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时段,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河湖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六是建立完善采砂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河湖采砂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健全河湖采砂信息报送、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联合执法、协调联动等机制,落实采砂监管执法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

三、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6下旬至7月中旬)

各镇组织专人配合,县水利局牵头对汉江岚皋段和境内流域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掌握河湖禁采区等采砂重点河段、水源地保护区和重要设施保护区等敏感水域情况及河湖采砂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范围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2、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6月下旬至10月下旬)

县河长办抽调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分东部、西部两个小组分区域开展整治行动,对无证开采和禁采区滥挖乱采的砂石场点,一律关停清理取缔,强制停止采砂(矿) 船只和其他作业工具采砂行为,强制撤离禁采区采砂、采金作业机械设备,督促依法依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对囤积大量砂石料的河道区域段必须停止采砂审批许可。在河道堆放砂石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予以收缴并从重处罚。未经许可采砂的河段,由当地镇政府联合辖区派出所和县国土、交通及公路管理部门封停该河段出入便道路口,并拍照留存档案资料;海事部门要加强河道采沙船只的管理,对河道滞留的老旧采砂船只必须进行淘汰,责令船主自行肢解上岸,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有生产能力但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必须责令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拆解销毁;对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严从快予以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7月上旬至12月下旬)

县级河湖长、警长、督察长,县河长办及县水利局要对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在10月18日前由县河长办将督导检查报告报送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总河湖长对工作组织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将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级责任总河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永斌同志任组长,县河长办主任、水利局局长沈声华同志任副组长,县监委、公安、水利、财政、环保、交通、国土、安监、公路管理段以及各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岚皋县加强环保督察整改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县域河湖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河长办)。镇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密切配合,科学研究,周密计划,配套组建工作队伍,保证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河道整治行动按期完成预定目标。

(二)明确工作职责。河道采砂管理要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总体要求,落实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取缔非法采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行业标准共同做好汉江岚皋段、岚河流域、大道河流域、洞河流域的河道采砂工作,流域流经各镇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清理各村委会与采砂、采金业主之间的合同,并加大境内河道的监管整治力度。县水利局(河务局)要具体负责本次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做好采砂船只及相关作业工具的检查、登记和责令整改执法监督落实工作,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案件,并每日上报专项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县国土局负责砂场占用土地执法检查,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处理。农林科技局负责砂场及便道占用林地执法检查。公路管理段负责国省道与砂场便道平交道口的整治,无相关手续的,一律予以封停。县交通局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封停非法采砂场出入便道路口,海事部门负责对河道内的采、运砂交通工具及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非法造船窝点进行清理整顿,禁止县内新增采砂船只。安监局负责县境内采砂厂及采砂船只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查办各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并从严打击阻碍整治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进行履职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镇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整治目标,将任务细化分解到股室、到人头、到时间节点,认真落实各级“河长”监管责任,坚持定人、定责、定区域、定频次开展执法巡查监管,执行最严格的禁采区、禁采期采砂许可制度,认真履行河道监督检查职责,从源头上遏制涉河违法案件发生,切实维护河道生态秩序。特别是各级干部不能参与或变相参与河道采砂,对查实干部涉嫌参与或变相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首先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河湖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暗访抽查和督导检查,并及时通报整治成效。对河道存在的重大难点问题及时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席研究解决,推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四)动员全民监督。充分利用河长制有奖举报平台、公开举报监督热线、日常巡查监管电子信息平台等渠道,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爱河护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社会各界河湖长制的知晓率,实现河道全员监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违法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取石等水事案件,及时公布河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大力宣传滥挖乱采等行为的危害性,形成人人自觉爱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在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基础上,针对管理薄弱环节,从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执法监管、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建立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为维护河湖采砂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岚皋县河长制办公室(代章)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