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缓刑罪犯

发布时间:2014-08-11 09:15来源:县检察院

岚皋县检察院采取定期全面检查与不定期重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强化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于近日依法监督了一件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罪犯刘某某于2013年12月被岚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岚皋县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该犯在交付执行后,不按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报到后又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擅自外出,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脱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院及时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对刘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其缓刑建议。

在该院的依法监督下,岚皋县法院按期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由于该犯一直下落不明,岚皋县检察院遂监督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列为网上逃犯追逃。2014年7月26日,该犯被抓获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