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5:21来源:

序号

权力事项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第二款

 

2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二款,第33条第一款

 

3

重大危险源备案

行政审批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9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第一款、第24条第一款

 

4

企业重大危险源审查备案

行政审批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9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第一款、第24条第一款

 

5

非煤矿山生产许可的审核

行政审批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31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第1款、第3条第二款

 

6

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审核

行政审批

《职业病防治法》第9

 

7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89

 

8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0

 

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1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四款

 

1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二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五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六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一款

 

18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二款

 

19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三款

 

20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四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一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二款

 

2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三款

 

2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四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五款

 

26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6条第六款

 

27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一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二款

 

29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三款

 

30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8条第四款

 

31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9

 

32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一款

 

33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二款

 

34

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1

 

3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一款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2条第二款

 

3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3

 

38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5

 

3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一款

 

4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二款

 

41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8

 

4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

 

44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单位、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

 

45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

 

46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

 

47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

 

48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四款

 

49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五款

 

5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其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六款

 

51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

 

52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二款

 

53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5

 

5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6

 

55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

 

5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

 

57

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二款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三款

 

5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上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四款

 

6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五款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六款

 

6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七款

 

63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八款

 

6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九款

 

6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十款

 

6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十一款

 

6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8条第十二款

 

68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一款

 

6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二款

 

7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三款

 

7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四款

 

7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五款

 

7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六款

 

7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七款

 

7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报告或者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1

 
 

7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2

 

7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一款

 

78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二款

 

7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三款

 

80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

 

81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一款

 

82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

 

83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三款

 

8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第一款

 

8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第二款

 

8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第一款

 

87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第二款

 

88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第三款

 

89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64条第一款

 

91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

 

92

事故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

 

93

事故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三款

 

94

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四款

 

95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五款

 

96

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六款

 

97

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

 

9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8条第一款

 

101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第一款

 

10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第二款

 

10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第三款

 

104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第四款

 

105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一款

 

106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一款

 

10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二款

 

10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三款

 

109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一款

 

1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二款

 

111

生产经营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三款

 

1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四款

 

113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第五款

 

114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一款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二款

 

116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三款

 

1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四款

 

118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五款

 

11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六款

 

12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七款

 

12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八款

 

122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九款

 

123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十款

 

12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3条第十一款

 

125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4

 

12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27

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28

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2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30

生产经营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31

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3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33

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7

 

134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一款

 

135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二款

 

13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76条第三款

 

13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四款

 

138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五款

 

139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六款

 

140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七款

 

141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6条第八款

 

142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78

 

143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80

 

144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81条第一款

 

145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81条第二款

 

146

职业病防治服务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81条第三款

 

147

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81条第四款

 

14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59条第一款

 

149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9条、第64条第二款,第65条第二款

 

150

各镇、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8条第二、三款

 

15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

其他权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3条第二款

 

 

安监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3

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其他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管理中省市驻岚单位和所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

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

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协调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安全隐患登记、销号台账。

7

负责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

8

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9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11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推广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