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5:38来源:

 

财政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财政补助、补贴事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发[2012]52号文件附件2,《国务院关于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合并的审批项目”中第一项。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岚皋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五章第五节。

 

4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18号》《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

 

5

临时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五条,(陕人大公告第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性收费和种类培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市财综[2005]第35号)

 

6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票据<准领(购)证>审批核发

行政审批

《陕西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1]92号)。

 

7

《陕西省罚没登记证》核发
 

行政审批

《陕西省罚没登记证管理办法》
(陕财办综〔2007
〕53
号) 。

 

8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行政审批

《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14]1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9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行政审批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

 

10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许可

行政审批

《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1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12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条。

 

13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四条。

 

14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

 

1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六条。

 

16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七条。

 

1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8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9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条。

 

20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一条。

 

2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二条。

 

22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23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四条。

 

2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六条。

 

25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十七条。

 

26

企业财务会计随意改变会计要素,未按规定编制会计报告、清查资产和不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

 

27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材料及列支成本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 

 

28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29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30

对违反会计帐簿、会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1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2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33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34

财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财 政 检 查 工 作 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条。

 

 
 

财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拟订和执行本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全县财政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负责全县财源建设工作。

 

2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年度预决算;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

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管理财政票据。

 

4

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国库业务;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落实。

 

5

负责制定全县公共资产管理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制定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6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省、市、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绩效评价;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

 

7

指导全县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负责开展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及镇村债务化解。

 

8

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本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9

依法制定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10

制定全县会计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本县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管理会计代理机构。

 

11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2

负责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惠民资金“一卡通”集中发放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