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5:44来源:

发改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行政
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行政
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3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

行政
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行政
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

企业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省级、市级核准的岚皋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行政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

县境内适用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7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陕西省节能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

8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行政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25

9

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行政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12

10

检查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行政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12

11

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料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资金使用、投资控制

行政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12

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17

13

对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26

14

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一项

15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二项

16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转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三项

17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四项

18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审核自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五项

19

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六项

20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七项

21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八项

2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而未采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6条九项

23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18

24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19

26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或核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21

27

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22

28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68条;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0

2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1

30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2

31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6

32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7

33

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2条;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6

34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

35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4条;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

36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57

37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2条;《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60

38

对县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进行协调解决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64

39

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5

40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5

41

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4

42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6

43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7

44

对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4

45

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8

46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12

47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13

48

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10

49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9

50

对妨碍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第43

51

对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3条、第14

52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第47条、《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发办[1993]18号)

53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第44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85号令)第14

54

非刑事案件物品(包括房地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价格鉴定费

其他权力

《关于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148号)

55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费

其他权力

《关于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148号)

56

其他资产价格认证鉴定费

行政征收

《关于价格鉴证业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148号)

57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行政确认

《陕西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条例》第9条、《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58

涉纪财物价格鉴证

行政确认

《陕西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条例》第9条、《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第六条

59

涉税财物价格鉴证

行政确认

《陕西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条例》第9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60

价格评估、价格复核

行政确认

《陕西省涉案财务价格鉴定条例》第25条、第26

61

价格举报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8条、《陕西省价格条例》第47

62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2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4

63

价格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2

64

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3条、《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65

办理价格举报案件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8条、《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66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价

其他权力

《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

67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定价

其他权力

68

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票价和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定价

其他权力

69

城市占停车、自然垄断经营、公共性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

其他权力

70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

其他权力

《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

71

公共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定价

其他权力

72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省管范围以外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定价

其他权力

73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其他权力

《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5102号)

74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

其他权力

75

县天然气用户设施维护费定价

其他权力

76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行政审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77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三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7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79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80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81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82

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83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84

对不具备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5

对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

86

对粮食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发改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政策和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3

负责统计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4

负责全县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组织拟订县域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县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5

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安排(申报)政府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项资金使用;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县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6

负责编制全县以工代赈专项扶贫投资中长期规划,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

7

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8

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国外资金的发展项目;组织协调全县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银政、银企合作;参与处理地方金融市场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发挥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9

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负责管理重要物资储备,拟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10

负责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11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县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规划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西部大开发、陕南突破发展、民生十大领域工作。

13

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南水北调和建设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工作。

14

负责国家各项价格政策、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负责商品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工作。

15

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监督调控粮食市场供应;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保障;建立和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政执法;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16

承担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