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6:07来源:

民政局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 注

1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行政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2

宗教活动固定住所改扩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行政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3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

行政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4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登记

行政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6

异地商会登记

行政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7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

行政审批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8

地名的命名、更名

行政审批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9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一项

10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二项

11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三项

1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四项

13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五项

14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六项

15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七项

16

社会团体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款八项

17

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一项

19

民办非企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二项

20

民办非企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三项

21

民办非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四项

22

民办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五项

23

民办非企业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六项

24

民办非企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款七项

2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6

对违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7

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28

对在火葬区将遗体土葬或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9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0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1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32

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以及医药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33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4

对边界争议的处理及界碑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3条、第6,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

35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

36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 第六十八条

37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七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8

特困人员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9

医疗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0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41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四章 第一条

42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行政给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一条、《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44

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

45

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2号)。

46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第二条

47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给付

行政给付

《陕西省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48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给付

行政给付

《陕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9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50

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第二条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封存收缴权

其他权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承担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3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政策,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县城镇社区建设,推进社会事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4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地名、勘界、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5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6

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救灾应急预案,管理救灾捐赠,实施减灾计划,开展救灾减灾合作与交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7

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设立许可,承担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开展,促进慈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8

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9

负责全县民族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