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凡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务必于2016年6月30日前,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http://xygs.snaic.gov.cn/)报送2015年度企业年报,并落实社会公示义务。
凡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因此造成的企业在金融信贷、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及出入境限制等方面的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