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约谈让我感触很深,县纪委的警示提醒和帮助,将我及时从迷途上拉回,避免了犯更大的错误。”7月13日,岚皋县一单位负责人在谈到被县纪委约谈的情况时感慨不已。这是该县上半年抓早抓小,运用“四种主要方式”警示教育的第111位党员干部。
何为“四种主要方式”?即警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这是该县纪委创新工作理念,转变“以案论功”的旧观念,突出抓早抓小,探索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具体举措。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在用好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小问题’‘小错误’及时提醒、纠正,起到教育、保护、挽救干部的目的,可以有效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这也将是以后纪检工作的常态。”岚皋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吴世珍介绍。
如何运用“四种主要方式”,真正实现抓早抓小?该县探索出台了《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的意见》,并配套印发了运用“四种主要方式”教育监督干部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每一种方式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运用,制作了相应的规范化文书。这为“四种主要方式”的运用统一了标准,提供了操作指南。同时,为确保取得实效,还为各单位制定了责任清单,并强化督查问责。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内容,逐一明确本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教育监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责任,并将责任层层传导至各级党组织、党政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站所负责人。县委将各级各部门运用“四种主要方式”开展日常教育监督的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追究。
据悉,上半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四种主要方式”处置111人。其中:警示提醒24人,诫勉谈话49人,通报批评15人,组织处理23人。有效预防了小问题演化为大问题、个别性问题演化为多发性问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监督氛围正在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