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贯彻落实,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9日起,我县正式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县环保局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业务。
备案网址: http://113.140.66.230:4680/REG/a/login
二、备案系统操作流程:
建设单位登陆备案系统—认真阅读、核对系统内提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区域管理要求--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提交--对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做出承诺,并签署法人姓名--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建设单位打印留存备。查完成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将由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备案文件壹份提交至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避免项目建设单位因政策理解偏差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符合登记表填报条件的以下建设项目,须先报请县环保局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确认选址合理后,再进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食品加工制造行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日处理50吨以下的粪便处置工程;餐饮、娱乐、洗浴场所;音乐厅、影剧院;加油、加气站;工艺品、服装、鞋业制造等。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完成。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内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项目投运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操作中若有疑问,可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0915-2517522)或者加入QQ群375772272进行咨询交流。
岚皋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