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及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1-24 08:43来源: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农林科技局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及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岚皋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冬季安全监管“四防”工作实际,印发本通告: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心愿灯”、“天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 300℃,且燃放升空后飘浮不定不易控制,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消防、治安等诸多安全隐患。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经营户在全县范围内违法制售孔明灯,已生产或已批发的由生产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者,由县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广大干部群众要提高对燃放孔明灯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违法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举报。

二、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岚皋县城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摆设摊点或者不在审批地址销售、兜售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医院、学校、重点消防单位、区域及城区“老、旧、散”居民区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防在上坟、祭祖过程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及使用明火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倡导使用电子蜡烛。

(五)严禁在县环保局大楼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200米范围内焚烧生活垃圾及燃放烟花爆竹。

三、监督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09152521984   110

              县市场监管局   09152528302

              县安监局       09152521661

              县农林科技局   09152515901

 

岚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农林科技局

           

                          20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