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03 10:55来源:

 

因县城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拟征收兴隆街片区部分居民及其事业单位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制定了《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示之日起至2017223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住建局2楼)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915-2513091;电子邮箱,2090908701@qq.com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0

 

 

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6年全县重点惠民项目之一,对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打造旅游县城的一个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岚政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隆街片区和岚皋县房屋市场调查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涉及水利局、交通局、扶贫局、蚕技中心、原征稽所、县建司6个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集资建房10幢以及3户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140余户,拆迁房屋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资产房屋约0.89万平方米,集资建房约1.5万平方米,居民自建房约70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拆迁的门面房(不包括住改商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载面积或有资质单位测绘的面积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偿标准

1、房屋(包括住房、门面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的评估价值应包含装修部分。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进行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离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贴。

(二)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1、集资建房或商品房屋(五证齐全)

119801月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1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219801月至199912月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15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320001月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2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4)置换房屋与原房屋的楼层基本相近。

2、居民自建房屋

1)对居民自建房只有1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2

2)对居民自建房只有2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5

3)对居民自建房只有3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1

4)对居民自建房在4层(含4层)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

3、产权置换的装修补偿标准

1)房屋装修按房屋使用时间进行补偿:使用时间在20年以上的不予补偿,在20年以下按150/进行补偿;对近几年精装修的房屋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进行补偿,若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格。

2)装修补偿款待交付产权置换新房屋时,一并结算兑现。

4、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楼层、户型、面积选房)。

(三)门面房产权置换标准

1、该区域私有门面房,置换安置在神田路北侧和兴宏路门面房。

2、原门面房屋面积按照1:1的比例产权置换。

3、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交房顺序,结合原门面房位置及新门面房设计布局实际情况,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依次安置。

(四)产权置换差异面积的处理办法

1、住房。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住房时,差异面积要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若安置房面积大于或小于应置换产权房面积的,需计算、结清其差价,差异面积价格按所选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结算,并扣除相应的税金。

2、门面房。被征收人选择置换门面房时,差异面积要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若安置房面积大于或小于应置换产权房面积的,需计算、结清其差价,差异面积价格按所选门面房的市场价进行相互结算,并扣除相应的税金。

(五)关于住改商等自行改变房屋用途的处理办法

住改商等自行改变房屋用途,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本办法公布前,底层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并实行货币补偿。

()关于机关单位、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处理办法

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含门面房)及土地的补偿,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四、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自被征收人搬出征迁住房并由拆迁人员验收后,一次性补偿搬家费1000元和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水电讯设施补偿费2000元。有住房出租的,由被征收人与租赁户自行协商解决。

(二)产权置换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房屋租赁过渡安置补贴: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每年每平方米70元给予补偿。

2、门面停业补贴:以租赁户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门面出租合同备案租金价格和在县地税局的纳税租金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同地段门面房的租金市场价格,对门面房的租金进行核算,按核算租金价格50%的标准进行补偿。

3、住户搬家补贴:大套(100平方米以上)1500/户、小套(99平方米以下)1200元户,包含搬出和回迁费用。

4、商铺搬迁补助:1500/户。

5、过渡安置期计算。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主体竣工交付使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

6、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水电讯设施补偿费按每户1500元补偿。

7、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8、房屋租赁过渡安置补贴在签订征迁协议时进行预付,其他款项在签订征迁协议时10内一次付清。

五、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并在搬家后15日内兑付。

(一)住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每户奖励2000元。

(二)经营性门面房搬迁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每户奖励5000元。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安置补偿。

(二)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征收人将安置房交房管所代管。

(三)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四)征收范围内的门面房的认定。

临街一层房屋属门面房,其营业面积据实结算(不含门面房的仓库、办公、储物间、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

(五)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