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征求岚皋县城东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16 16:08来源:

 

《岚皋县城东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县政府研究论证,现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拟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请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方案》(包括房屋预评估价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征求意见期限:20172 17日起至2017316日止。

三、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8009156788   

曹先生  联系电话:13992592518

朱先生  联系电话:0915-2513091

电子邮箱:lgfgqxj@126.com;书面寄送地址: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县住建局2楼)。

 

 

 

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216

 

 

岚皋县城东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老城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6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这对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岚皋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拟将城东片区改造成以市民广场、生态公园、地下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为主的新型城市综合体。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岚政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老城区房屋市场调查情况,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规划引领,依法征收,分步实施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

征收范围:新街以西、迎宾路以北(含发改局对面4户居民自建房)、东街以南、老北街以东围合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

经过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摸底统计,城东片区棚改共涉及住户140,房屋15480.9平方米,其中有独立产权房屋265986.2平方米,门面24间,有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居民临时自建房264.3平方米。该片区内还有国有办公用房1212707.7平方米。

征收时间为201731日至930日。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征收单位:岚皋县住建局,具体由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被征收人: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需购买本县城内市场存量商品房的,县征收办可以协助与开发商洽谈团购优惠价格。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置换房源为沿迎宾路拟新建的2栋高层房。

被征收拆迁的门面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进行产权置换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单元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房)

1、货币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方式予以确定,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房屋的评估价值包含装修部分。

楼层价格调节系数表

 
 

 总层数  所在层数

 

99.5%

100%

99%

 

99%

100%

100%

98%

 

99%

99.5%

100%

98.5%

97%

 

98.5%

99%

100%

100%

98%

96%

 

98%

99%

100%

100%

99%

97%

95%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进行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离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单元房产权置换标准(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房)

119801月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1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219801月至199912月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15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320001月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原房屋面积按照1:1.2比例在该区域进行置换。

4产权置换中出现的面积差按置换房屋市场价进行相互结算。

5、房屋装修费及奖金另行计算。

(三)国有土地上居民自建房屋(有合法手续)的征收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单元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方式执行。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

1)对居民自建房只有1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2.5

2居民自建房只有2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5

3)对居民自建房只有3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1

4)对居民自建房在4层以上(含4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不含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比例为1:1  

产权置换中出现的面积差按置换房屋市场价进行相互结算。房屋装修费及奖金另行计算。

3、房屋建筑面积以外的空闲土地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国有土地上门面房的征收补偿标准

1、商用门面房的征收。商用门面房是指办理有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的门面房。集资建房中修建的一楼临街门面房和自建房(独立产权房)中修建的一楼临街门面,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有房产证、营业执照的正负零层门面房按商用门面房认定,但需按规定补交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差额,出让金按门面房建筑面积在整个建筑占地面积中所占比例进行计算,费用在货币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商用门面房的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得进行产权置换。补偿金额=门面房评估价+货币化安置奖励(门面房评估价X20%+按时签定协议奖励。

若该区域内新建的门面房出售或出租,商用门面房被征收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

2、住改商门面房的征收。住改商门面房是指购买集资建房、房改房、商品房时为住宅用房,后将一楼临街住房改造为门面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实际经营12个月以上,有房产证、营业执照的正负零层门面房。

住改商房屋的征收一律实行货币化安置,凡隔墙以里的所有房屋面积一律不计算为门面面积(不含门面房的仓库、办公、储物间、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补助标准: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加商业门面房评估价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对于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参照本方案执行,在计算土地征收补偿款时需按规定扣除被征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六)产权置换的装修费补偿标准

1、对使用15年以上简装修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装修费补偿(主要指房改房,标准为普通木门木窗,石灰墙面,水泥地面,基本水电设施等)。对被征收人房屋经过装修使用不超过15年的,按装修项目实测实量,据实补偿(各装修项目补偿价格见附表)。如对本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则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装修补偿款待交付产权置换新房时,一并结算兑现。

(七)产权置换房屋建设、分配

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楼房楼层、户型、面积选房)。

1、选房号: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序号,领取“产权置换房房号卡”。

2、选房:安置对象凭“产权置换房房号卡”在新建的置换房源中选房。

3、结算:征收办根据“产权置换房房号卡”与安置对象进行房款结算。

六、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

1、搬迁费补偿:

1)住房搬家费: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搬家的,99平方米以下的住户补偿搬家费12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户补偿搬家费1500元。包含搬出和回迁费用。

2)经营性用房搬迁费:30平方米以下的1000,3060平方米的1500元。60平方米以上的2000元。

2、过渡安置费:对选择房屋置换的给予过渡期租房补偿,房屋租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面积每年每平方米70元给予租房补偿,年补偿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补偿。

3、过渡安置期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房交付使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补偿过度费。

4、征收房屋有关设施手续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并办理了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户口手续,因房屋征收需要迁移或者作废的,每户补偿1500元。

5、商铺停业损失:按同地段同面积商铺租金给予补偿,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七、关于机关单位、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

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含门面房)及土地的补偿,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八、奖励政策

房屋征收的奖励由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分户签订协议奖,即: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给予50元的奖励金;6112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给予30元的奖励金,超过120日的不予奖励。第二部分为整栋楼按时完成奖,即被征收的整栋楼所有住户在4个月内完成协议签订的,所有住户均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奖励金待完成搬迁后,凭搬迁交房承诺书领取。

九、其他事项

1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2、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3、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4、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5、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6、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7、对被征收房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县征收办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对房产证面积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具有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测实量。公共用地内自行搭建的房屋,以及在阳台上自行扩建的面积均为违章建筑,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认定。对未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但相关建设得到原产权单位认可的,可对其实际建设投入扣除使用折旧后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8、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不动产证办理:安置房为全产权房。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由征收人承担, 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9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且提供了产权置换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县征收办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市场价格,作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