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岚皋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更好地落实电商扶持政策,推动本地电商企业整合资源,抱团发展,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电商办负责企业入驻的审核以及对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协调做好入驻企业、个人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具体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电子商务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电子商务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3、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办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中心的手续;
5、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7、策划、组织电子商务竞赛与电子商务沙龙活动;
8、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 入驻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应在岚皋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岚皋县电商办审核后(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电商企业优先),即可入驻。
1、电子商务企业(企业网商)。拥有淘宝店、天猫店、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的企业,具备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公司员工不少于3人。
2、淘宝店主(个人网商)或通过孵化中心结业的学员,如已开设网店,通过审核后,可入驻产业园进行孵化。
3、传统企业电商部门,拥有淘宝店、天猫店等知名电商平台的企业,具备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
4、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营销推广、网店运营、淘宝摄影、设计美工、管理咨询),要求有一定运营经验并有服务5家企业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优先。
5、互联网创业公司或团队,在互联网+模式下对传统的业态模式有创新的公司或团队。
6、从其他地区迁入园区的大中型电商企业,进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电商办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八条 申请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2、企业必须按时注册,自觉遵守电子商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企业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入驻程序:
申请入驻电商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电商孵化个体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食品、化妆品等需前置许可证的类目提供相应的证件,并填写《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电脑、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条件;
2、协助电子商务企业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3、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场地管理
1、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
2、电子商务企业举办活动需得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3、各电子商务企业负责入驻场所干净整洁;
4、电子商务企业应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各电子商务企业在电子商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遵守电子商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及时准确地向电商办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配合电商办完成相关统计工作;
5、针对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运营单位邀请专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中心的安全管理
1、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作息时间,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3、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
5、入驻公共服务中心的各类企业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岚皋县电商办报告;
6、必须遵守岚皋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属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电子商务企业的退出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与电子商务中心合同期满,到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 自动申请退出。因电子商务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勒令退出。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商办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电子商务企业退出:
3、未经电子商务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经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认为不适宜在电子商务中心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岚皋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