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8 17:27来源: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县电商企业市场信用度和竞争力,并对电商企业工作水平和信誉度进行综合评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岚皋县农村电商服务企业和电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评价结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真实和非营利性原则,每年实施一次考核与奖励。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第四条  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高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严格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行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企业经营基础牢固。

B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中等的等级。体现为管理规范,守法经营、信用承诺和履行能力一般,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正常,企业经营基础稳定。

C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较低的等级。体现在企业管理不规范,不守法经营、履约意识和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度低,没有稳定的生产经营人员,企业经营基础不稳定。

D等信用资质,是信用度最低的等价。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并出现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五条  评定结果将在政府官方网站等网站进行公布,以扩大信用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

第六条  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领导小组申请复评并提供新的申请资料,受理复评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复评是最终结论,如果对复评结果仍不服,须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具体管理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明确本单位所处环境,收集所处省、市、县的信用评价办法,做好积极应对工作。

第九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电商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制度,每年对各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通报各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条  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在所处省、市、县的信用评价情况,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现场管理和融洽关系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奖罚。杜绝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需要时,在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对获得A等级信用资质的企业,在今后一年里若有重大失信行为的,领导小组有权通报并撤销其信用资质等级,并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制定商务信用评价一览表,对评价指标具体化,并且量化评价分值,评定为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A级,70-85(含70分)为B级,60-70(含60分)为C级,60分一下为D级。其中C级企业要及时将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全面整改计划和措施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发生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假冒伪劣、网售农副产品出现质量安全和过期商品等问题的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前,各企业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监督电话:县纪委2521313,审计局2521244,电商办2515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