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电子商务在促消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项目引领、层次推进”原则,“电商+企业(合作社)+文旅+农户”运作机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创建环境优良、体系完整、主体集聚和文旅结合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加快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传统产业生产、流通方式的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创新经济增长点,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和追赶超越,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打造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发展体系,建成一个电商产业发展平台(园区),培育3-5个岚皋特色农产品名优品牌,扶持一批电商龙头企业,引进一批电子商务创业创新人才。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力促本地产品上行销售,形成岚皋特色发展模式,争创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将岚皋县建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电商产业中心,助推县域经济增长。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体系
1.高标准建设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主要包括孵化入驻、经营指导、大数据采集、电商培训、企业办公、O2O特色农产品展示中心等综合服务功能。大数据平台链接全国农产品信息系统和省精准扶贫信息系统,适时发布全县农产品信息,推动电商扶贫成效。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于2018年9月前建成并投入运营。(责任单位:县电商办)
2.建强县域物流配送中心。支持物流配送服务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建设具备货运仓储、包裹分拨、物流整合、进销结算等系统完备的县域电子商务区域物流配送中心,高效整合邮政等第三方物流快递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县域物流资源,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切实打通镇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建设完善覆盖全县城乡的工业品下行和农产品上行物流渠道。2018年10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交通局、县邮政局)
3.逐步建全标准化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分两期组织实施。一期建立完善全县12 个镇、72个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任务,按照建设标准,重点支持贫困村、镇驻地(包括原撤并乡)、中心村、移民搬迁点、旅游点等站点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二期工程于2019年3月前完成剩下64个村级站点建设任务。在完成服务站点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提高站点存活能力,整合拓展镇村站点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票务代理、信息服务、代购代销、代收代发等便民服务功能,提高赢利点,杜绝长期关门上锁现象。(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各镇)
4.开办网上岚皋特色馆。在淘宝、京东等大型网购平台开办挂载岚皋地产品网店,汇集岚皋县名优特农产品销售、文旅线路、餐饮美食、民风民俗推介等内容,线上全面宣传销售岚皋产品,招揽游客来岚观光旅游。2018年10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旅发委、县委宣传部)
(二)打造培育县域特色农产品品牌
5.培育岚皋特色农产品名优品牌。全县着力打造“南宫山富硒产品”县域公共品牌,整合魔芋、茶叶、蜂蜜、猕猴桃、黄花、特色生鲜干菜系列等农副产品品牌,通过企业引领、产品整合、项目支持、多渠道宣传推介,推动“一镇一品”“三品一标”建设,引领带动全县农产品上行销售。解决当前全县无知名公共品牌,农产品“三无产品”多,无法上行销售等突出问题;鼓励支持流通企业、商协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SC资质认证。支持开展农产品包装设计、视频拍摄、网络营销策划等第三方外包增值服务。2020年前,力争培育3-5家具有我县特色的农产品名优特品牌,打造一批本地产品流通企业等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电商办、县发改局、县招商局、县财政局)
6.鼓励制定农产品流通标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合作社、商协会等组织制定农产品销售、分级包装、加工配送、冷链运输等标准,以标准化促进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农产品网络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农产品线上销售的前置障碍。(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电商办)
7.鼓励开设线下名优特产展示店。争取各级项目资金,支持相关企业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开设线下岚皋名优特产展示店(馆、专区),培育推销我县名优特产品。(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经贸局、县供销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8.积极参加境内外名优特产品展销活动。搭借中省市各类大型招商、展销会等机会,线上线下展示推销相结合,积极宣传、推介、销售我县名优特产品,并给予参会参展企业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电商办、县农林科技局、县供销社、县招商局)
(三)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
9.建立产销衔接渠道。利用中省“农商互联”机制,支持县内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农批市场、连锁超市、跨区域流通企业、高校等单位,广泛开展农批、农超、农商对接,提供富硒产品直供直采基地,建立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每年在西安等省会以上城市组织1-2次公共品牌推介发布暨产销衔接展销会。(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电商办、县供销社、县农林科技局、县招商局)
10.努力扩大涉农信息宣传流量。在全国农产品信息网和网上岚皋馆,适时滚动发布全县涉农信息及农产品待销类别、数量。鼓励企业、网点、个人代售代卖本地贫困户产品,通过直播、抖音、快手等网络技术增加流量、粉丝,培育本地网红、微商、微店,扩大宣传销售。信息由镇村服务站点及时收集上报,由县电商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努力扩大贫困人员和地区的农产品销售。(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农林科技局、县旅发委、县宣传部、各镇)
11.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争取各级项目资金,2020年前,在全县范围内支持若干家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高、低温冷藏库、气调库和配备冷藏车(柜)等冷链设施,逐步完善仓储、配送中心的标准化托盘、周转框及全程温控对接等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农林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12.加强城乡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积极支持城乡产地农贸市场建设,2020年前,结合实际逐步实现全县镇级产地市场全覆盖;支持农产品企业建设产、供、销一体的加工厂房、分拣包装线、运输货车及售后服务等设施设备;加快镇村商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镇村加快镇级(社区)多功能商贸中心、标准化超市、便利店建设,完善城乡市场网络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渠道。(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经贸局、县供销社、各镇)
13.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与溯源体系建设。争取中省项目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创新示范项目,完善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分销、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平台建设,完善产品溯源体系,强化质量保障。实行“一品一码”,扫二维码即可查询产品相关信息,真正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农林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贸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四)建立“电商+文旅+扶贫”产业融合机制
14.加快电子商务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并支持在重点景区建设岚皋名优特产品展示店,在县城各酒店、各景区、乡村旅游点的商业网点、农家乐、民宿点内增设特产专区(柜)、醒目位置摆放岚皋特产网店二维码,实现手机一键销售,商品邮寄回家;网上岚皋特色馆增加旅游线路、民俗产品、乡村游等窗口,销售景点门票、讲好岚皋故事、宣传岚皋味道、扩大宣传销售,努力实现产品销售与旅游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助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县旅发委、县电商办)
(五)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撑体系
15.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按照年度培训计划,高质量完成每年电商人才培训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5400人次的电商培训目标。其中,电商初级培训3000人次;电商中级培训1000人次;电商高级培训1000人次;高级研修班400人次。(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人社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各镇)
16.建立电商人才引进机制。积极落实《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按条件给予支持,多层面引进、培养电商人才来岚皋发展,激励大学生、本地人才返乡创业,促进全县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电商办、团县委、县财政局)
17.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电商主体。利用苏陕协作机制,重点引进省内外大型电商及物流龙头企业,采取政策、资金支持、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带动本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为我县电商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标杆作用的电商企业,营造出一批电商示范带动,一种电商模式兴起,全县电商企业点上开花,面上结果的良好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县招商局、县发改局、县农林科技局、县经贸局、县电商办)
18.尽快成立县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注重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催生行业内生动力,强化自身建设,共同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县电商办、县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电子商务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相关重大事项。各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专项工作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资金支持。为促进全县电商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出台《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2018-2020年),对相关企业、活动、项目给予支持。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三)严格考核督查。县政府考核办、督查室、县电商办综合制定考核办法,加大对各镇、各部门相关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促进项目落地,注重工作成效,严格兑现奖惩,切实推动我县电商产业快速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县电商产业做大做强,助力脱贫攻坚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岚皋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创业团队、个人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500万元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激励电商产业发展及购买服务。侧重支持农产品上行销售,验收合格后,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补贴。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四条 扩大农产品销售。对农产品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个人),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分别对年交易额首次超过10万元的镇级电商服务站、5万元村级电商服务点给予1万元和5000元奖励;对新研发的网销产品上行年交易量达10万单以上的企业(个人)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地产品商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SC资质、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申办外贸出口等资质,取得有关标志、认证的,按照《岚皋县2018-2020度产业扶贫奖励扶持办法》有关条款奖励,不符合的根据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对开展农产品包装设计、视频拍摄、网络营销策划等第三方增值服务成效突出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奖励。在中省市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上播放代表性广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根据投入成本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0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活动。对参加中省市各类产品展览会的本县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按照《促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措施》给予补贴;未纳入该补贴范围的企业按照省外3000元、省内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当年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部门)评定的电子商务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入驻县物流园区、承担上行包裹送递任务的物流企业,凭收送电子记录和快递发货单核算,每单包裹补贴0.5元,单个企业申报补贴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十条 鼓励产销衔接。鼓励县内农产品流通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积极开展“农商互联”及农批、农商、农超对接,对建立线上线下固定销售渠道,或确定为直采直供基地,销售业绩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可对所建门店、运输车辆等流通基础设施及物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对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产、供、销一体的加工厂房、分拣包装线、货车、叉车及售后服务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对企业建设产地标准化农贸市场、镇(社区)多功能商贸服务中心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20-30万元奖补(投资额度较大的,可以和省项目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完善冷链配送体系。对企业建设的高、低温冷库、冷藏车(柜)等项目,不够中省项目支持范围,验收合格后,面积200-1000㎡分别给予2-10万元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岚皋名优特产展示店。在省外县级、省内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岚皋县重点景区设立岚皋名优特产O2O展示店,不够中省项目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村级(农家乐、民宿点)服务站点项目。对不够电商示范县项目支持的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建设,给予不超过5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 精神与资金奖励相结合,以县政府名义年终评选表彰5个“电子商务发展先进单位”(镇、部门),5个“电商扶贫示范企业”,5-10个“电商扶贫示范网店”(镇村服务点),5-10名“电商创业先进个人”(优先表彰贫困户、残疾人开设网店且实现脱贫),颁发奖牌与荣誉证书,分别给予先进单位5000元(不包括企业)、先进个人2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加快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硕士及以上学历),在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子女入学、安家落户等方面,按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执行。凭项目计划书和相关证件,优先给予无息贷款或申请创业资金。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创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岚皋籍大学生或返乡农民,优先入驻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并免费提供2年期办公场地、网络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贫困户、残疾人开办网店,并连续三月取得2000元以上线上销售交易额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岚皋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财务规定统筹使用。同一项目县财政仅支持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照自愿原则向各镇申报汇总,并提交相关有效票据、企业纳税单、交易记录、物流配送单据以及项目申报资料等凭证,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项目竣工后镇申请验收,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2018-2020年),由岚皋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