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2 20:40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051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4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4-22 20:4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各级各部门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涉农收费和惠农资金发放,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减负惠农的系列文件精神,加强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强力落实对各类涉农收费的专项治理;以服务大局和严格监管为主线,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不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农民负担加重而发生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确保党在农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切实加强对各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镇、县农业局(减负办)、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落实。一是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工作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惠农政策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哪个部门出现了问题,就由哪个部门负责整改处理,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的领导责任。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出现。要确保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及村级转移支付等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惠农资金健康封闭运行。二是继续加大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面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各种公示形式,将收费的标准、范围、批准机关文号予以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做到让每个农民充分了解党在农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三是全面规范惠农补贴发放方式,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四是切实加强惠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在减负惠农监管环节上要切实把好“四关”:公示关、审核关、资金拨付关、资金兑付关。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禁出台新的涉农负担收费项目,中、省、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绝不允许继续收取。各镇,县农业局(减负办)、监察局(纠风办)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部门核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严肃查处滞留、少发、抵扣、冒领、挪用等违反惠农政策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积极推进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各镇,县农业局(减负办)、监察局(纠风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的指导,严格执行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 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 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 元筹资筹劳政策。通过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按民主程序议事、按民主决策事项出资出劳,充分发挥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一定要坚守两条底线,既不能加重农民负担,也不能形成新的村级负债。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组织实施监管,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未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畴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凡是未经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一事一议”项目,一律不得列入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成以后,县农业局(减负办)同县财政局搞好项目验收,财政局在拨付奖补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落实到村情况及时报县农业局(减负办)备案。

(三)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农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县财政局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监管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农民宅基地审批收费、罚款及承包地征占补偿监督管理,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县住建局负责农民住房涉及本部门各种收费罚款监督管理,农民建房涉及本部门各种收费、罚款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负责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突破“一教一辅”,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县林业局负责蚕种费及退耕还林补贴落实工作监督管理;县交通局负责通村通乡公路集资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农民用水收费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业综合水价改革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地电岚皋分公司负责农民用电收费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农民办理身份证件收费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农民办理结婚证收费监督管理,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县文广局负责村级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报刊订阅限额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除党报党刊外,严禁强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其它报刊杂志;县物价局负责各类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收费监督管理;县计生局负责对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县农业局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做好本部门各项收费项目监督工作的同时,要会同县监察局(纠风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镇、各部门要根据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办法,巩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成果,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在加强以上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禁止一切庆典活动向村级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赞助费;禁止村级组织利用公用经费购买个人商业福利保险;禁止任何组织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或村集体摊派集资。

三、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负责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十二五”时期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上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责任制,确保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不断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继续实行全县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负责制和专项治理部门分工负责制,村级报刊订阅限额等日常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镇、涉农收费部门和县监管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范畴,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抓好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的督查检查。继续坚持和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适时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县农业局(减负办)每年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专项治理检查不少于1次。对反映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区域,要加大检查整改和建章立制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控。对于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坚决清退给群众,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涉农专项资金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如数追回,专款专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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