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6 10:14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06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2〕75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6月06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2-06-06 10:14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二年六月六

岚皋县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规范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含教学点)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依照《陕西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康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参与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是指学校、幼儿园、学校举办者以及其他营运公司、承租的用于参与接送学生、幼儿上学、放学的车辆。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幼儿人身安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由县公安交警、交通运管、教育、安监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工作,履行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对接送学生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审验,对车辆安全技术组织检验;
(二)定期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在学校门口、重点路段做好周五、节假日重点时段的护导协勤和交通秩序管控。
  (四)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情况通报教育、运管部门、营运企业和相关学校、幼儿园。

第六条 交通运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营运公司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台账管理;
(二)针对周末、节假日等中小学生客流相对集中的时段,督促指导运营公司采取冷热线搭配等办法,确保学生上下学运力充足;
  (三)督促客运企业建设短信信息平台,认真落实营运车辆驾驶员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四)联合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门从严治理从事非法营运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有序运营;
(五)负责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力度,按规范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将交通安全作为工作重点,纳入学校年终考核内容;

(二)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三)合理安排学生乘车离校时段,实施周五、节假日重点学校错时、错年级放学制度,建立错时放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管联动机制,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四)会同安监、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整治活动。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学生上下学教师护导责任,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企业、学校自购或租用车辆(需经交警部门审验合格)驾驶员、与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学的家长(监护人)签订《接送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教育学生上、下学时拒乘超载、超员车、非法营运车和非接送学生备案车;

(三)建立上下学教师值班制度,组织学生有序乘坐接送车辆;
  (四)发动师生、家长举报问题车辆,做到及早防范;

(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强化与安监、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沟通配合,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

第九条 镇(办)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镇(办)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经常协调组织当地交警中队、派出所、学校等单位对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二)配合交通部门在沿路学校附近设立交通警示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查处超员、带病行驶等违法行为,打击农用车、三轮车等装载学生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安监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督促检查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所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和驾驶人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为7座(含7座)以上载客汽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每半年进行了一次机动车检验,定期进行二级保养与维护,保持车辆状况良好;

(二)学校(含幼儿园及教学点,下同)接送学生租用客运企业或其他运营单位车辆的,必须经县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车辆安全状况的审核和对驾驶员的资格审查,由县公安部门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后方可上路接送学生;

(三)所有接送学生车辆都必须参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乘客险、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少于30万元/座,少参加任何一项保险均不得上路接送学生;

(四)车辆使用超过规定年限,或行驶超过里程,或车辆改变用途、所有权发生变更等,均不得再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

(五)所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依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坚决不能上路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 接送学生幼儿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 25 周岁以上、不超过 60周岁;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 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按照以下程序备案管理
  (一)每学年初,学校、幼儿园对参与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教育部门统一汇总,填好由公安交警、教育、交通运管共同制定的审批表报运管、交警部门审验,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教育部门予以备案;
(二)交警部门对审验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发给统一标牌;
  (三)学校、幼儿园与审验合格营运车辆所在客运企业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协议》, 明确各自责任,并书面反馈所在镇政府 (办事处)、交警、运管部门。

第四章 责任落实与追责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强化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将工作落到实处。各镇(办)、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一律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督查室、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