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2014-010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3〕28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1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03-14 13:17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4日
岚皋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参加行政应诉工作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本单位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本机关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各行政机关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县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的统计、监督、考核等工作,并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年度涉及本行政机关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或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县政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事由不能亲自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负责人分别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对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可委托本机关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设立有法制股室,或有专(兼)职法制人员的,行政诉讼案件应有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不得全权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出庭前熟悉案情,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答辩材料等;
(二)准时到庭参加应诉,遵守法庭纪律;
(三)全面阐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并提出辩论意见;
(四)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
(五)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参加行政应诉时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应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吸取经验和教训,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3日内,将行政裁判文书(复印件)及整改措施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每年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