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8 15:55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54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133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10-18 15:55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201378日召开的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土地的。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

第四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严控新生与拆除旧有并进;坚持政府监管关口前置与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相结合;坚持教育自拆为主、依法强拆为辅;坚持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相结合;坚持属地责任、主管责任、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镇办和管委会落实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职责情况。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县政府相关部门、各镇办和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实行季度“联席会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会商、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制止和纠正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上报。县国土、住建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县监察、公安、交通、公路、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和检查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制度、机制、程序和措施;建立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台帐;协调解决联动工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和通报信息;负责对各执法部门、镇政府及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负责提请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干部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处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的制止、纠正和查处工作。

(二)建立镇办制止、纠正和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对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报告。

(三)对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主动衔接,积极组织落实,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遇重大违法案件时要及时报告。

第九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

(一)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辖区镇办报告。

(二)组织、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制止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所在镇办、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条 国土局负责建立镇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私自买卖集体土地行为以及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房等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占用违法建设行为,县自来水公司停止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供水。

第十三条 县文广局负责查处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内违法占用违法建设行为和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域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县林业局负责查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公路段、交通局分别负责查处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违法占用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相关执法部门及各镇(办)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实施强制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保障工作和强制执行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处理;负责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管控和驾驶人员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县安监局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县电力局负责电力走廊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并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 县环保局负责对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法院应依法快速受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政府网站等部门负责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并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章 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迅速行动、不得推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专项联合行动执法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凡涉及违法用地及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国土局牵头协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及工程施工、建筑质量和安全、破坏市政设施、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协调。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三级巡查”工作机制。

(一)村、社区日巡查机制。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日巡查监控机制,落实巡查责任,依法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周巡查机制。建立专兼职巡查员队伍(也可由包村干部负责),坚持每周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至少一次全面巡查。每月底将本区域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和制止查处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个别严重违法现象应当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各执法部门不定期巡查机制。各执法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能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部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协调联动、高效顺畅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网格化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三级制止”工作机制。

(一)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依约”制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制止村(社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镇政府和办事处依法制止,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宣传政策,坚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和思想教育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予以制止。

(三)县级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三级拆除”工作机制。

(一)村和社区依据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争取当事人自拆或由违法建设人提出帮拆。

(二)各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商拆除。充分发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主体作用。

(三)县级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对于各职能部门和镇办实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依法拆除。

第二十九条 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或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首查责任单位。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建立查处和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通报机制。国土、住建等有关部门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信号传输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城镇规划、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土地审批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电力、供水、电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应予立即停止。

工商等部门在受理单位和个人工商登记等手续时,对不能提供建筑经营场所合法手续的,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予吊销或不予年检。

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企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的,是县域外的依法清除岚皋县市场,是本县的取消6个月投标资格或6个月执业资格,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档案。

第四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一)未发现、未查处、查处不到位的应分别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实行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末位追究制。每月查处和拆除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数量和面积占新生总量比例最后一名的单位书面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连续三个月最后一名的单位由领导小组约谈主要和主管领导;对年度内最后一名且查处和拆除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数量和面积未达到总量70%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三)年度内查处和拆除新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数量和面积未达到总量70%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追究主要和主管领导行政责任,并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号传输等服务以及工商登记、备案和违法违规办理相关证照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干部(含村、组、居委会干部)参与私下买卖土地或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涉及责任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