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15:52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5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132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3-10-15 15:52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市驻岚有关单位:

《岚皋县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5

岚皋县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在岚皋县范围内设立家庭农场,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家庭农场登记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或者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依次组成。

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一般为个体工商户,鼓励设立登记为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是农村家庭成员;二户以上农户自愿联合,可以组建合伙或有限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营模规。

从事粮食、茶叶、蔬菜、花卉、苗木、烤烟、魔芋、中药材、苗木等农作物种植的,经营面积不小于50亩;从事生猪、山羊等畜牧养殖的,年出栏量不少于100头(只);从事鸡、鸭等家禽养殖的,年出栏不少于5000只;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经营池塘面积不少于20亩;从事核桃、板栗、水果、速生泡桐等经济林的经营规模10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养蜂100箱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销售收入不少于10万元。

上述经营规模状况,由各主管部门初验确认,县农业局审定其家庭农场资格,做出批复。

第五条 家庭农场可以农场主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或住所,没有房产证的可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房屋合法使用的证明。但登记为有限公司的,还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第六条 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其他申请材料,根据登记类型的不同,分别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登记。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