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2 15:30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5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130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3-10-12 15:30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暂行)》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2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强制执行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依法行政,确保公开、透明、高效执法,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范围和程序

(一)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进行行政强制拆除的范围

1、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设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

(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调查阶段。对违法案件进行受理、查证、调查和认定。具体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通知等。

2、处理审批阶段。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复杂案件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进行记录、复核。

3、决定送达阶段。作出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违法当事人。

(三)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核,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通过法院受理,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处理,需要拆除的,经相关部门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五)违法建设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1、县住建局: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设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

2、镇人民政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六)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

1、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

2、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10天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县住建局或镇人民政府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4 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由县住建局或镇人民政府制定行政强拆方案,并根据强制拆除方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协议。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时,有关部门要配合实施单位做好相关事宜,确保工作安全、依法、稳妥进行。实施单位应认真做好现场笔录,认真填写物品清单,由公证部门依法做好财产的登记保存工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公证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最后,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撰写结案报告,资料归档。

二、对违法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范围和程序

(一)对违法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范围

1、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二)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及执行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内容: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受理:对上级交办、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并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2、立案: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受理人应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立案,属于重大案件,立案后一周内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调查:经批准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对违法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中若发现违法者仍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调查结束后及时写出调查报告。

4、处理: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上报批准后可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给当事人。

6、听证:对应当听证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及时组织听证。

7、决定:经过告知、听证之后,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括: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当事人应享受的权利。

8、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9、执行:一是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二是经催告后,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备后,应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束后,应当将卷宗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整理装订,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