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16:37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4-002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5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2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05-20 16:3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制定的《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岚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岚皋县民政局

2014520

一、总则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能力,规范救灾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本县境内洪涝、干旱、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旱灾、冰雹、雪灾、低温冷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次灾害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兼任,成员为县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公路段、住建局、教体局、农业局、文广局、监察局、粮食局、扶贫局、国土局、气象局、药监局、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地电、电信、移动、联通岚皋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员为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络员。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传达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抢险救灾工作的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度;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

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工交、商贸系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相关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调运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捐助款物及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款拨付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指导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损毁修复,组织和指导抗旱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组织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及技术指导,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和饮水消毒,保证灾民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卫生,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积极抢险救灾。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各物资、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公路、港口的修复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组织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学校教育、教学以及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的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灾害的核查、汇总和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和预警,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指导各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岚皋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救灾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分析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局:做好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察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组织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地电岚皋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供电设施,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和救灾指挥用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抢救、抢险工作。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同时在县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事业费和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3.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提高灾民救助水平。

(二)物资准备。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划,建立县、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镇办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衣被、彩条布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生活物资。

2.每年入汛前,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购置补充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3.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三)救灾装备准备。加强救灾装备建设,县民政局应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各镇办要明确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确保救灾通信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在灾害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四)人力资源准备。在交通、电力、电信、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灾后紧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社会动员准备。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五、灾害预警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县气象、科技(地震办)、水利、国土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应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三)灾情信息管理。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灾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紧急转移安置、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要,以及下一步的通讯联络方式等。报告的形式分电话和文字两种,特殊情况可先用电话报告,再报送文字材料。

1.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镇办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各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县人民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2.灾情核定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国土、农业、民政、财政、水利、住建、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

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 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镇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统一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安康市减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 Ⅰ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500人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局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民政局和县委报告。县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a.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局报告。

b.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统一指挥灾区的救助应急工作,全力组织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Ⅱ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 3 )倒塌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 1 )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局和县委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民政局和县委报告。县民政局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专人值守。

( 2 )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镇人民政府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 3 )县级领导带队组成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a.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迅速了解灾害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局。

②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本级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③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④镇民政办在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查灾救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妥善安置群众生活。

b.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①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大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②县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方案,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并请求支援。

③县人民政府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安排,按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5、响应终止

灾害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三)Ⅲ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4.应急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县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县民政局办公室、救灾股、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核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款。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协调调运救灾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a.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①救助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了解灾情,研究确定救灾工作方案。

②迅速组织人力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③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镇民政办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同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④镇民政办要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开展查灾工作,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b.县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①县民政局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抄报市民政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灾害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②县政府领导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通报灾情,研究部署救灾工作。

③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对灾害损失和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指导群众生活安排工作。

④县政府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 Ⅳ级响应

1.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级有关部门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根据受灾地各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县民政局商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 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并上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要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灾工作方案。

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编制《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民政、扶贫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1.灾情稳定后,各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房屋毁损具体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2.制定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本县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3.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4.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县国土、住建、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6.县发改、教体、财政、扶贫、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文广、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执其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新闻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精心组织,以正面宣传为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的,应以县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 或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为准。

()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不得炒作、夸大,对因虚假新闻造成灾区秩序混乱,贻误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从2014年至2016年止。

(二)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