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 16:22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6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字〔2013〕64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12-13 16:2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批转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13



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岚皋县国土资源局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陕国土资电发〔20133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总体部署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娄斌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日常事务。从县国土局、住建局各抽调3名干部,从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地税局各抽调1名干部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各单位于20131214日前,将抽调人员名单报县国土局(联系人:马涛,联系电话:15091512288)。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1213日至1220日):制定工作方案,抽调工作人员,对县辖区内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全面摸清“小产权房”类型、数量、规模、分布等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意见。

(二)查处案件阶段(1221日至1225日):对清理排查出的各类违法案件,由县国土局、住建局、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分组分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总结汇总阶段(1226日至12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进行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总结,对清理整治工作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并按时将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整治土地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契机,周密部署,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依据各单位法定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清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拉网式清理核查,不留死角,尤其要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清理,确保整治工作质量和效果。要根据全县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现状和规律,积极探求治本之策,有效遏制“小产权房”的蔓延势头,规范土地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三)严格执法,规范管理。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执法执纪,对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坚决予以拆除没收,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对重大违法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干部职工从事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小产权房”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以罚代批、以罚代管和玩忽职守的,要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严厉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深入分析此类违法问题发生的原因,针对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监管、依法查处、齐抓共管等长效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单位业务网站等新闻媒体,以及制作宣传单、刷写标语、召开区域宣传动员会等灵活方式,大力宣传开展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对查处的重点案件、典型事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公开拆除、公开处理结果,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