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3 08:54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5-017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函〔2015〕55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03 08:5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环保局牵头制定的《岚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28

岚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环保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县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办函 〔2015128号)和《岚皋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3.1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1.3.2需要由县环保局直接处理的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树立积极预防和常备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环境应急救援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四个级别。(详见附件1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岚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环境应指挥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的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保障工作。

2.2指挥协调机构及职责

2.2.1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和县政府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市有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县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与邻县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方面的信息速递、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安排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2.2.2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办公室副主任,环保局办公室、监察大队、管理股、法制办、监测站为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保护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器材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了解掌握本县环境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种类、性质、规模、分布及流向情况,建立应急资料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按规定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本县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建议,并在本预案启动后,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县环保局办公室:承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按指挥部指令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县环保局管理股:制定全县关于大气类、水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固废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城区和县属以上企业应急资料库;制定全县关于辐射、放射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应急资料库;组织厂区和县属以上企业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制定上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负责对污染事故的处理报告和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对造成污染事故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组织宣传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管,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在发生生态破坏事故时,积极配合林业、农业、水利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县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建立全县重点污染源档案,不断完善相关污染源资料;负责所管辖企业各类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环境污染隐患;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排污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责令其减少危害,并协助有关部门阻止污染扩大。

县环境监测站:制定全县关于水类、大气类、化学危险品类、危险固废、辐射、放射类的监测应急方案;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的指令,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处置;对环境影响做出初步评价,向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如果涉及到无监测能力的项目,及时协调市监测站现场监测。

2.2.3县直各有关成员单位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不同类别的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

2.3.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公路、水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县交通局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由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应急方案及组织实施和协调;县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3.3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由县农业局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

2.3.4森林火灾及有害生物事件应急救援由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

2.4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应急救援抢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4.2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2.4.3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由县发改局、经贸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经贸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

2.4.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2.4.5应急救援所需气象数据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

2.5专家组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沟通,若发生紧急环境事件,借助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专业力量,为我县解除危机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等。

2.6应急救援队

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由县环保局的应急救援人员及涉及到的农业、林业、水利、公安、交通、卫生、国土、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清除与控制污染源,并开展抢险、救护、救治和疏散等应急救援工作;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和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应急监测结果,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接收和传报,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县、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处置建议。

3.1.2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控、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环保局负责;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安康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安康市环保局。

3.2预防行动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本县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畅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渠道,指导辖区企业完善污染源监管工作和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直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3.3.2.1发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县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3.2.3县公安部门负责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3.2.4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2.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2.6相关应急救援部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3预警结束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县本级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部门;较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市环保局;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

4.2应急响应程序

县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响应:

4.2.1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专业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2.2立即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各项工作;

4.2.3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2.4协调市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派专家,为县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建议;

4.2.5派出有关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2.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半小时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县政府办公室或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政府及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和事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

专家组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各应急救援队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以及污染事件的扩大或升级。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4.4.2.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4.4.2.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4.2.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4.2.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4.2.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4.4.2.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处置措施

4.5.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根据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4.5.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5.3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6应急监测

4.6.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报告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报告

4.7.1.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1.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县政府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县直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4.7.1.3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有毒有害气体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使用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不挥发的有毒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易燃液体、气体采用阻燃服、呼吸道防护;辐射采用防辐射专用服防护。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8.2.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4.8.2.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8.2.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4.9.1.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4.9.1.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9.1.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9.1.4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结束;

4.9.1.5已经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能够防止公众再次受到危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4.9.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4.9.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9.2.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4.9.3.1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4.9.3.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事件总结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4.9.3.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主要结论的涵盖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9.3.4根据实战经验,县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国土等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4.9.3.5参加应急行动的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各环境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各通讯公司要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讯畅通,县应急指挥部要有紧急状态下无线通信设备,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2装备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测装备建设;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确定专人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以县环保局管理股、监察大队、监测站人员为基础,通过不断加强培训,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队伍;对全县所属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县环保局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件发生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现场处置人员快速抵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5.5物资、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卫生、经贸、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设立县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设立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由县财政局列入部门预算。

5.6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会同县科技局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不断熟悉和掌握省、市与环境保护应急工作有关的专家的基本情况,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与之建立长期联系。

5.7善后处置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全力做好善后工作,组织调查、统计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要协助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评估,提出环境补偿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的建议等。

5.8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宣传、培训与演习

6.1公众宣传教育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公众宣传与环境保护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2培训

建立环境保护应急知识的培训机制,形成制度,定期组织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6.3演习

县级环保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监督检查与奖惩

7.1监督检查

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对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于在紧急事件处理中,相关单位和部门所做出的反应是否及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力等情况,由社会群众予以监督,以保证将污染事件或事故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损失减到最小。

7.2奖惩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1.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且成绩显著的;

7.2.1.2防止、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2.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2.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1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拒绝承担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7.2.2.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7.2.2.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7.2.2.4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用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7.2.2.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2.2.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2.2.7有其他对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订、解释,县政府批准。

县环保局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附件1

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分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向德刚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郑 县政府办主任

王建华 县环保局局长

员:黄小白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卢修勇 县住建局局长

颜春燕 县公安局副局长

唐子钧 县交通局局长

卢修春 县卫生局局长

马新斌 县国土局局长

黄仲武 县安监局局长

郑世平 县气象局局长

邹天明 移动岚皋分公司经理

联通岚皋分公司经理

广电网络传媒(集团)岚皋支公司经理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王建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余毅、张军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