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17:25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xzfwj-2016-032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6〕13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3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6-15 17:2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47日常务会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6613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禁止新上没有履行立项报批程序的各类项目。

(二)坚持量财办事、保障重点,禁止新上没有落实建设资金的各类项目。

(三)坚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严格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随意超概算。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禁止以“工程指挥部、筹建处”等临时性机构替代项目法人。

(六)坚持项目竣工验收制,核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责任,明确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审计、档案等监督部门意见,禁止以任何名义的“剪彩、典礼”等任何形式代替竣工验收,禁止未验收先使用。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招投标方案审批以及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及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标后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农林、卫计、教体、公共资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县检察院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县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

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争取中省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报批,县本级财政筹措资金投入的各类建设项目,须提请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发改局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支持性文件,并据此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经县政府审定同意,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行业要求聘请专业审图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实建设标准和规范,核定工程预算。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三章 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审图意见和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其他有保密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出工的;

(三)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属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市、县有关规定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具备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无标底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和省、设区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应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

(一)投标人在开标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以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等形式提交,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的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保证担保证明手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陪标、串标或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确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概算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审查制度。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最高限价必须在发布前15天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最高限价审核。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进场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应当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开进行。中省投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技术标原则上进行合格性评审,不占分值,特殊复杂工程评技术标且占分值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县政府审定。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商务标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为评标价平均值(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除外,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家时,则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K值(K值为99%98%97%96%95%),作为评标基准价;

(二)投标人的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5分,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第二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 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招标评标办法,按工程类别所对应专用招标文件范本或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将草拟合同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签订的合同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附加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中标单位应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递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由中标单位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或支票支付等形式,采用现金或支票等形式支付的,需从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应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招投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的管理对象为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或监理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包括:

(一)施工企业: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

(二)监理企业:驻工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三)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管理。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现场,监督项目承包单位人员、设备到位,并认真履约;

(二)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认真履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县发改局报送考勤记录。

(三)监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防止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流入挂靠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时,应重点承担和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认真审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施工单位的各种资质、资格、职称、岗位证书和相关资料,履行签字把关手续,凡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不得下达开工令,不得签字放行,不得验收通过;

(二)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和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总监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或其他行业管理规范规定,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并应通知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监理例会;

(三)工程验收、资料报验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手续,必须由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实施,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和分阶段质量验收文件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向施工单位预付的工程款,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最终支付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禁止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账户。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因施工单位工作疏忽或失职等原因而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价款的,不予认可;确需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且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核定;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召集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核审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政府分管项目审批的领导会同该项目的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原审批单位调整概算。涉及特别重大的工程变更,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另立项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实施中,如有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10%以上且该分项工程合同单价高于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的,则该分项工程结算单价按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根据当期的市场材料信息价套用预算定额后重新组价,再按照投标时下浮的比例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由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报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备案。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审批表、工程变更增减造价的审核结论、与调整投资相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工程变更的图纸及说明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项稽查制度。县发改局应定期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投标活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移交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概)算定额做好各阶段的预、结(决)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发改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级以上相应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保密资料或事项的;

(四)与投标人或其他招投标当事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

(五)同意、授意、指使或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两年内不得进入本县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时使用伪造、变造、非法复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名义投标的;

(三)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围标的;

(四)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五)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履职不到位的;

(二)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

(三)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虚假签证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

(二)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虚假签证、抬高工程造价的;

(三)默许施工单位用材以次充好或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不合标准的;

(四)利用职权分包工程,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五)收受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钱物或支付工程款时索、拿、卡、要等。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630日止。原《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岚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