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县城兴隆街棚户区房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2-30 16:32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县城兴隆街棚户区房屋的通告
索引号 AB-dzjgxzfb---2017-042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6〕20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2-30 16:32

为加快推进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项目实施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兴隆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拟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兴隆街及神田路北侧水利局办公楼至交通局办公楼、扶贫局办公楼、县蚕技中心办公楼、原征稽所办公楼、县建司办公楼区域内的国有资产、集资建房或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详见附图。

三、征收部门:岚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本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五、签约期限: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住户相互告知,并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认定和签约工作。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村(民)住户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不得装饰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等。

(三)现已有的村(居)民住户不得重新分户。

(四)不得再出租房屋、抵押房屋、安装电力电信设施等行为。

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征地拆迁范围图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