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县城城东片区棚户区房屋的通告 | ||
索引号 | AB-dzjgxzfb--xzfwj-2017-043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发〔2017〕3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2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2-09 14:33 |
为加快推进县城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项目实施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县城城东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拟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岚皋县县城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二、房屋征收范围:县城东街、老北街、迎宾路、新街围合区域及迎宾路、堰溪沟、文化广场围合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资建房或商品房和村居民自建房屋。详见附图。
三、征收部门:岚皋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本项目工程实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按货币化领取补偿后购买政府团购安置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五、签约期限: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各住户相互告知,并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的调查、摸底、登记、认定,拆迁方案讨论确定和签约工作。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村(民)住户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不得装饰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等。
(三)现已有的村(居)民住户不得重新分户。
(四)不得再出租房屋、抵押房屋、安装电力电信设施等行为。
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