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7-055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7〕79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2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5-28 10:18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岚皋县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惠民项目之一,对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提高城市品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打造旅游县城的一个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兴隆街片区前期拆迁实际,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原则;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原则;坚持征收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及时间
(一)征收范围: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涉及水利局、交通局、扶贫局、蚕技中心、原征稽所、县建司6个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集资建房10幢以及3户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140余户,拆迁房屋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资产房屋约0.89万平方米,集资建房约1.5万平方米,居民自建房约700平方米。
(二)征收时间:2017年 6月1日至7月31日。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岚皋县住建局,具体由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置换房源为在水利局、交通局地块拟新建的2栋高层房屋, 置换房屋先以货币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基准价为2650元/㎡。
“住改商”门面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门面房置换。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包括住房、门面房、办公用房)货币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房屋的评估价值应包含装修部分。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建发〔2012〕23号)进行确定。
2.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搬离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补贴。
(二)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
1.单元房(集资建房、商品房)的置换(五证齐全)。
(1)1980年1月以前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1进行置换。
(2)1980年1月至1999年12月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15进行置换。
(3)2000年1月以后投入使用的房屋。按照1:1.2进行置换。
房屋修建使用年限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登记为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按产权单位提供的房屋设计图纸及相关修建批复文件进行认定。
新房置换楼层(不含商业楼层)与原房屋楼层相当,置换前先进行楼层和面积差价结算。
①楼层差价结算:以被征收房屋所在楼层为定价基础,以2650元/㎡为基准价,每增加一层,每平方米价格上浮30元,被征收人根据所选楼层实际价格补齐楼层差价。
②面积差价结算:所选房屋小于应置换面积的,剩余面积按2800元每平方米结算;大于应置换面积的,超出的面积按上款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征收人在新房交付后一年内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交给被征收人。
2.独立产权房的置换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3.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实施(即: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搬迁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楼层、户型、面积选房)。
(三)“住改商”门面房的征收
1.“住改商”门面房是指购买集资房、房改房、商品房时为住宅用房,后将临街正负一层住房改造为门面房的房屋,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作为经营性门面使用,有房产证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
2.“住改商”门面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评估价+(临街门面房评估价-住宅房屋评估价)×50%+搬迁奖。
3.“住改商”门面房面积的认定:根据营业面积据实计算(不含仓库、办公、储物间、砖墙隔断的操作间、阳台等附属设施)。
4.被认定补偿的“住改商”门面房屋面积不得重复纳入住宅产权调换面积。
(四)房屋装修费的补偿
1.对2000年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按150元/㎡进行补偿,对精装修的房屋,如被征收人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协商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装修补偿款的结算。装修补偿款待交付产权置换新房屋时,一并结算兑现。
(五)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安置房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到户。
六、过渡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搬家费:大套(100平方米以上)1500元/户、小套(99平方米以下)1200元户。
(二)过渡费:按照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年70元给予补偿。过渡安置期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
七、关于机关单位、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含经营性用房)及土地的补偿,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私营企业的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八、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并在搬家后15日内兑付。
(一)住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每户奖励2000元。
(二)经营性门面房搬迁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每户奖励5000元。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三)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六)如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七)对被征收房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县征收办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对房产证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公共用地内自行搭建的房屋和在阳台等位置自行扩建的面积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认定。如相关建设得到原产权单位允许的,根据建筑结构和实际建设投入扣除使用折旧后予以适当补偿。
(八)安置房产权性质及不动产证办理:安置房为全产权房。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金由征收人承担, 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且在提供了产权置换房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中未作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由县征收办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