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11:25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7-0617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7〕92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28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06-29 11:2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8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发改、监察、财政、审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及招标办、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审计单位备案。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施工现场监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监管。建设单位对工程款的拨付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施工合同中承诺的银行账户及时支付。  

(五)资金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的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与投资决算审核。  

第五条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一)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出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岗或不认真履职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按《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施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的管理对象为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或监理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包括:施工企业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监理企业驻工地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监理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一)所承揽的业务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挂靠、被挂靠或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现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或擅自变更、提供虚假证明更换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60天以上的;  

(五)在检查或抽查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和材料员其中之一未到场的;  

(六)施工单位故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进入本县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县境内工程招标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一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造成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四)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或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二)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未按时拨付建设资金,影响工程建设的;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年,自201771日起实施至20196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