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河长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6-0416 | 公开目录: | 本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6〕128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11月30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12-01 17:0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河长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岚皋县河长信息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岚皋县“河长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河道“河长制”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禁止从事下列事项:
(一)在禁采期、禁采区内或未依法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违法采砂;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倾倒渣土、建筑废料、生活垃圾以及医疗废弃物;
(四)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等;
(五)未经审批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六)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肥料和药品从事渔业养殖。
第四条 确需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电缆、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建设单位必须经各镇签署意见,报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度履行审批手续。河道采砂,渔业捕捞、养殖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镇、村(社区)三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县级、镇级、村级“河长”。各级“河长”是河流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整改河道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各类河流违法活动,协调推进河流整治和保洁、截污纳管、水质改善、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工作。县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县长担任县级河道总监,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级河道副总监,协助县级“河长”开展全县河道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
第六条 建立河道管理监察员制度。每镇选聘1名河道管理监察员,负责镇域河道日常巡查管理。
(一)河道管理监察员职责。在镇级“河长”(镇长)的领导下,督促村级“河长”(村委会主任)履职,及时落实县镇决策部署,开展水污染防治、河道生态修复以及河道突出问题整治等工作。负责本镇辖区河道日常巡查、违法信息收集上报、违法行为劝阻制止等,每天开展1次以上的常规巡查,及时收集群众反馈信息,每10天向县水利局反馈一次巡河记录和问题清单。
(二)河道管理监察员。各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河道管理监察员,并做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购买合同由县水利局另行制定。
(三)河道管理监察员待遇。县财政将河道管理监察员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拨付到各镇,由各镇负责发放。对成功处理重大河道违法案件,或工作成效突出的河道管理监察员,年终予以奖励。
第七条 各镇、县水利局要通过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专人接听,并在各河道醒目处公开河道管理监察员联系方式,确保群众及时反馈问题。
第八条 对各类涉河违法事件,或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禁止事项的,河道管理监察员及时制止并取证,第一时间报镇级“河长”(所辖镇镇长)。镇级“河长”依据行政执法委托权限安排专人查证处理,超出权限的报县级相关部门处理。县水利局将河道管理监察员每10天反馈的巡河记录和问题清单梳理汇总后,下发责任清单至各镇、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九条 县水利局每季度对河道管理监察员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到位的河道管理监察员进行约谈问责,直至解除服务合同;每两个月对各镇、各相关部门责任清单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县政府,及时通报。
第十条 县政府严格按照《岚皋县“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工作推诿、不主动履职的镇、村两级“河长”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两年,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