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T 283-2016
代替DB61/283—2000
城市用煤
Coal used in city
2016-11-15发布 2017-01-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1/283—2000《城市用煤》,与DB61/283—200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 216、GB/T 3058等标准,删除了GB/T 17608-1998;
——调整了用煤区域的划分;
——增加汞、磷、砷、氯、氟五项有害元素的质量要求;
——增加了冬防期全硫质量指标的特殊要求;
——增加了第8章标识。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监督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环保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党红艳、张荣、薛晓宏、王青、王曙晓、康恩兴。
本标准由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T 283—1999、DB61/T 283—2000。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
电话:029-85528414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29号
邮编:710054
城市用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煤区域的划分、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采制样方法、判定规则、运输与储存、标识。
本标准适用陕西省境内的城市所辖区域生产、生活等各种燃煤设备所使用的煤炭产品。本标准不适用电厂所用的煤炭产品和民用型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3058 煤中的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09 商品煤标识
3 用煤区域的划分
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将陕西省境内的城市划分为甲类、乙类两级用煤区,见表1。
表1 用煤区域划分
甲类区 | 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 |
乙类区 | 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 |
4 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城市用煤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见表2.。
表2 城市用煤质量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目 | 符号 | 单位 | 质量指标 | 试验方法 | ||
甲类区 | 乙类区 | |||||
平常期 | 冬防期 | |||||
灰分 | Ad | % | ≤15.00 | ≤15.00 | ≤18.00 | GB/T 212 |
全硫 | St,d | % | ≤0.80 | ≤0.80 | ≤1.00 | GB/T 214 |
发热量 | Qgr,d | MJ/kg | ≥27.50 | ≥27.50 | ≥26.00 | GB/T 213 |
汞 | Hgd | Ug/g | ≤0.60 | ≤0.60 | ≤0.60 | GB/T 16659 |
磷 | Pd | % | ≤0.15 | ≤0.15 | ≤0.15 | GB/T 216 |
砷 | Asd | Ug/g | ≤80 | ≤80 | ≤80 | GB/T 3058 |
氯 | Cid | % | ≤0.30 | ≤0.30 | ≤0.30 | GB/T 3538 |
氟 | Fd | Ug/g | ≤200 | ≤200 | ≤200 | GB/T 4633 |
注:冬防期时间为各地执行的供暖期时间。 |
5 采制样方法
5.1 煤样的采取按GB 475或GB/T 19494.1的规划执行。
5.2 煤样的采取按GB 474或GB/T 19494.2的规划执行。
6 判定规划
6.1 检验项目中的全硫、灰分、汞、磷、砷、氯、氟有一项及以上的检验值不符合表2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2 对城市用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按本标准规定制定出相应的检验细则。
6.3 供、需双方有质量争议时,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仲裁检验。
7 运输与储存
7.1 运输车辆应加盖逢布、不得沿途抛洒。
7.2 煤堆应采取抑尘、防污措施。
8 标识
8.1 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城市用煤应按GB/T 25209的规定进行标识。
8.2 标识作为城市用煤流通的随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类别;
b) 数量;
c) 产地;
d) 标称最大粒度和外观描述;
e) 主要煤质指标。应标注第4章中规定的控制指标和相应的煤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