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索引号 | AB-dzjgxzfb--xzfwj-2018-082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发〔2018〕4号 | 成文日期: | 2018年03月06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8-03-09 11:36 |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陕西省环保厅《关于燃煤锅炉拆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环气函〔2017〕4号) 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岚皋县城总体规划》(2011-2030),本次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六个社区三个行政村:罗金坪社区(四季河右岸)、西坡社区、号房湾社区、肖家坝社区、东坡社区、四坪社区,城关村、梨树村、耳扒村。
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五、禁燃区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改用电能、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六、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禁燃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厂矿企业、个体从业者、个人限期淘汰高污染燃料,使用清洁能源;采取有效措施对禁燃区内不符合通告要求的锅炉、窑炉等设施进行整治拆除;城关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日常监管巡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辖区内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现象发生。
七、违法本通告规定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