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08:50来源: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对空气污染、环境质量、公共安全更加关注,进一步严格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强烈,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规范化管理,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我县结合实际,制定《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起草依据

本《通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成文。

三、具体修订情况

(一)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确定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城关镇与蔺河镇交界处,南至梨树垭、三岔河一线;西至祖师庙山脊线、西坡以东,北至茅坪村安置小区(包含城关镇东坡社区、西坡社区、号房湾社区、罗景坪社区、四坪社区、肖家坝社区、梨树村、城关村、耳扒村、茅坪村等)。

(二)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在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2.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3.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4.市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6.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7.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8.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9.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明确法律责任: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四条,由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办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015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