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限制三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0 14:40来源:县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保障学生安全出行,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三轮拐的、残疾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大队草拟了《关于限制三轮车在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现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就《通告》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辖区中短途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行业日益兴起,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三轮拐的、残疾车(含三轮、四轮车)、电动车违法从事客运活动等道路交通乱象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加之,在国家法律空档过渡期内,我县各类电动车数量逐年猛增,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既不利于城市疏堵保畅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更严重影响岚皋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形象。多年来,各镇政府、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分别通过报告、提案、信访件等方式,呼吁尽快解决上述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

据统计,我县现有正三轮拐的35辆(手续齐全)、残疾三轮车26辆、各类电动车约300余辆(其中:电动二轮摩托车约200余辆、电动三轮车90余辆、电动四轮车20余辆)。上述车辆近八成非法从事客运活动,近两成主要用于家庭自用或货物运输。其从业人员大致分5类,即: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下岗再就业职工、移民搬迁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和原经相关部门同意从事营运的拐的驾驶人。目前,上述车辆集中集中分布于城关、佐龙、蔺河、南宫山、孟石岭、民主、石门等镇。由于此类车辆及驾驶人身份特殊,无保险和法律保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参与营运活动不仅严重扰乱了城区交通秩序和客运市场,更对行人、乘客和其他车辆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公众和合法客运企业反映强烈。自2004年以来,因上述车辆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达200余起,死亡2人,伤9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80多万元。更为严峻的是,此类车辆的数量仍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并呈现出从城区向边远集镇辐射的恶性趋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危害,管理形势十分严峻。

二、文件法律依据

(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三)2018年1月16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四)2019年6月24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陕公通字〔201938号)。

(五)2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08年101起施行。

(六)2019年9月23日,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印发《交警总队关于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的通告》。

三、《通告》的基本结构

本《通告》共分为6条,第一条明确了限制通行车型;第二条明确了限制通行区域;第三条明确了限制通行时段;第四条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审批程序;第五条明确了处罚条款;第六条明确了《通告》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通告》初稿,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依据各部门提出意见修改完善;《通告》完善后于2020年1月10日在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开。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042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