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公开招标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 ||
索引号 | zfbmlgxhzspfwj/2020-0089 | 公开目录: | 本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规〔2020〕012—行政审批服务局001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9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30 11:46 |
岚皋县公开招标类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招标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岚政发〔2020〕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岚皋县范围内公开招标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公开招标项目代理服务费用的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县财政局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履约管理。
第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资金来源情况,将需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合同要求,配合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公开招标活动。
第六条 公开招标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相应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结算,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具体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金额以该项目中标金额和采购确定的付费标准确定。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事项结束后,根据“一事一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及信用评价,纳入信用档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
(一)单位项目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代理咨询业务的;
(三)招标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失误,情形特别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招标失败的;
(四)与交易双方当事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未按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代理项目因代理机构的失职被有效质疑或投诉达两次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选累计达两次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相关项目经办单位、评标专家、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借委托招标代理便利,向投标人或中标人吃、拿、卡、要的;
(九)其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解读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91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