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5日
原文: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pdf